经营期限变更登记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