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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

2015-04-15 00:00:00    发布人:admin    阅读次数:6381
为加强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推进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提升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穗人[2001]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领导
成立区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及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去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去博士后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积极扶持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广州市海珠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工作站。区内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工作站或申请建立分站聘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从区人才发展基金中拨出10万元专款,作为博士后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根据企业需要的学科专业和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特点,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利用流动站的科研优势和专家力量,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度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戒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规定给予劝退和节约。
 
三、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到我去博士后工作站工作
获准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技术创新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在研究立项过程中,可向省、市、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由企业领导审定项目,并制定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企业博士后人员可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广州市企业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广州市青年科学基金”。被纳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项目或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可根据《海珠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申报海珠区科技企业奖,获取奖励资助。
 
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等。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延长,企业还应提供延长时间的日常经费。
 
为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博士毕业生前来我区工作,区政府给予进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每人5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发放,在区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对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市场前景好或科技含量高,能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经相关专家评审后,区科技局应优先列为科技经费资助项目,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得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四、鼓励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继续留在我区工作
政府鼓励出站博士后人员继续留在海珠区工作,人事部门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对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定的安家费。
 
对期满出站继续留在我区工作,且与区内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在区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年划拨应付款项总额的50%,第二年、第三年各划拨25%。
 
五、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人员
对在科技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政府要及时进行表彰,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经审核符合区拔尖条件的,列入区拔尖人才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积极为博士后人员到我区工作解决后顾之忧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政府人事部门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区教育部门要给予积极的协助和配合。区人事和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的配偶就业,做好就业推荐服务工作。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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